国务院: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 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服务

转自:财联社

【国务院: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 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服务】财联社6月29日电,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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