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学理论的转型升级——评《系统论法学新思维》
原标题:传统法学理论的转型升级——评《系统论法学新思维》
随着当代社会的加速功能分化和数字化转型,传统法学理论呈现描述力和解释力的双重匮乏;囿于部门化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传统法学理论面对大量社会治理新问题,已经越来越难以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根源于其内在参与视角的局限,需要融入社会理论的外在观察视角,实现理论创新与路径重构。陆宇峰教授的新著《系统论法学新思维》(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尝试在理论层面打破传统法学理论的藩篱,走出“法律闺房”、跨越学科壁垒、回应高度复杂的当代社会;在实践层面致力于运用“自创生”系统论法学的概念工具和研究范式,揭示社会现象、分析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问题。通篇看来,作为社会理论法学的当代代表,系统论法学的研究路径秉持“社会问题—理论分析—解决路径”,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践—理论—实践”的基本原理,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和治理理念。
在理论旨趣上,作为社会理论法学代表的系统论法学形成了逻辑严密、融贯一体、自我指涉的概念谱系,在对当代法学进行理论反思与法学知识体系的外在重构基础上实现传统法学理论的转型升级。《系统论法学新思维》上篇充分展现了肇始于尼克拉斯·卢曼的“自创生”系统论法学的概念谱系,聚焦“系统”与“环境”区分,是一般系统论阶段性发展与范式性变迁的重大成就,构成系统论法学描述现象与分析问题的立足点;将“沟通”而非“行动”视为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与其说是无视“人”的境遇,不如说是更加凸显信息的社会属性与交互的偶联性,直面“差异”而非“共识”在现代社会的根本意义;相较于注重法律形式、效力与本质的传统法学研究,系统论法学更加关注法律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强调法律系统基于“代码”的封闭运作和基于“纲要”的认知开放,以“不学习”的姿态“稳定规范性预期”,构成对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双重超越;“中心”“边缘”的内部再分化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系统的自主性,司法实际占据着“中心”地位并重新界定了正义的语境,这样的认识也与片面考虑“社会”影响的传统法社会学大相径庭。在准确把握法之动态性与现代性,描述社会的演化与法律系统的分出之后,系统论法学得以向部门法延伸,尤其是以宏观理论框架和社会功能视角为宪法学带来了全新的洞见。就此而言,系统论法学正逐步彰显自己的“贡献”,着眼于中国的社会现实,在超越现有教义学体系的同时进行理论反思,不断涌现出具有合理性与说服力的理论、模型与观点。
在研究范式上,作为社会理论法学代表的系统论法学立足“系统”的基本原理回应理论争议,从社会结构层面强调法律的功能取向,以科学属性定位、宏观理论分析和全面理性进程推动实现传统法学理论的转型升级。《系统论法学新思维》中篇将会理论法学的科学属性、独特功能与发展前景全面铺陈开来,充分展示其独树一帜的理论风采。“中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者立足社会理论法学,对本土化的“社科法学”研究进路进行批判与检视,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与文学”研究进路对社会观察的“失真”与建构力度的不足。总而言之,以系统论法学为代表的社会理论法学不仅能够通过理论与方法论的自觉反省对源于西方的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等传统法学理论加以“激扰”,从而提升其“反思”潜力,同时也指出中国“社科法学”的视野盲点与意义限度,推动中国法学理论立足本土资源,迈向多元融合。社会理论法学以社会理论作为资源推进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外部视角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对法治实践进行“二阶观察”。
在研究对象上,作为社会理论法学代表的系统论法学聚焦法律与社会的动态演化,以及系统间的“结构耦合”关系与系统际冲突的解决方案,在推进社会观察视角的多元融合、社会治理理念双重反思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法学理论的转型升级。《系统论法学新思维》下篇面向中国法治实践,尤其关注数字化浪潮下网络空间的治理问题,以社会理论法学的基本原理进行时代诊断,从自创生系统论的视角对社会进行观察,将反思型治理理念融入法治模式的构建之中,开辟社会治理的崭新路径。围绕司法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前沿,系统论法学首先澄清了司法之于现代法律系统功能的决定性意义,以及法制改革转型与社会治理创新之间不可避免的张力等理论问题,进而从实践层面构建“四环”模式的司法治理格局,在社会治理创新中融入自我规制之“反思理性”,妥善解决了以往法治模式导致的二元对立情形,其中的深层机理便是对“系统自主但不自足”的诠释与应用。数字时代的来临冲击着传统法律体系、法治模式、法治理念,系统论法学也需要进一步扩展理论脉络,化约信息社会各领域成倍增加的复杂性,从而更好描述“人机交互”“虚实同构”的数字社会。《系统论法学新思维》将自创生系统论与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相结合,实现了对系统论的创新性发展。本书从系统论视角尖锐指出网络舆论的共识表象、信息技术的反噬效应、公共领域的异化倾向与规制模式错位,提出要以反思机制激发舆论场域的商谈潜质,提升网络社会诸子系统的自治能力,在社会治理层面达致规制与自治的功能互补。总之,本书任何理论分析与路径构建都是建立在对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深刻洞察之上的,而这正是作为社会理论法学代表、推进法学研究新范式的系统论法学所具有的强大力量。
最后,正如陆宇峰教授在书中所言,社会理论法学已“埋头拉车”十余载,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展现了独到的学术价值。面对功能分化加剧、信息革命加速的未来,作为社会理论法学代表的系统论法学必将以“昂首姿态”引领法学研究新格局,开创法学研究的跨科际典范,实现传统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领域创新和全方位转型。(作者:杜娟 张恒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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