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起诉炸鸡店获赔5000元 被告涉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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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娱乐讯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鹿晗[微博]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店铺将鹿晗肖像制作成推荐人使用在产品首页图,使公众误认原告与被告销售的商品存在代言关系或合作关系,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最终,法院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该侵权餐饮店已于今年2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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