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像之真:VR性侵案的哲学反思 | 社会科学报
原标题:拟像之真:VR性侵案的哲学反思 | 社会科学报
拟像之真:VR性侵案的哲学反思 | 社会科学报
治国理政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的非接触性暴力事件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尽管存在着诸多不同,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类迫切需要弄清它的性质,人类自身在它面前所扮演的角色,虚实世界的交互作用如何影响到了人类,以及人类又如何在交互作用过程中影响了虚实世界,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作出回答并予以一一澄清。
原文 :《拟像之真:VR性侵案的哲学反思》
作者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数字与人文研究中心教授 徐强
图片 |网络
我们今天正在进入一个高度智能化的时代,无论我们是否做好了准备,这个时代都已经到来,并且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的非接触性暴力事件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2022年4月发生的VR性侵案就是一种新型网络非接触性暴力事件。由于VR技术的逼真性和个人的代入感更强,其性质更为严重,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和思考。
非接触性暴力也是暴力
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体总是需要在一定的制度规章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其行为也需要接受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当人类行为超出一定的社会规范和约束时,该行为则被视为非法。这在现实世界中是如此,在网络世界中也是如此。网络暴力是个体网络非法行为的一种,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言语攻击、形象恶搞、人肉搜索、隐私披露、虚假信息传播等,尽管形式不一,但都带有主观恶意,同时伴随着对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网络强奸案是网络暴力的一种新形式,其性质与一般的网络暴力相比更为恶劣。这种由于身体的不在场原本不可能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了,因而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起事件的发生过程如下:在VRChat游戏中日本玩家秋空戴着头显处于“VR睡眠”时,她的一位游戏好友进入其VR睡眠的房间,并跨坐在她的虚拟形象上面扭动腰部,进行了模拟性猥亵行为。这就是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的“VR强奸案”。该起网络强奸案之所以会发生,源于VR这一新型数字技术的运用。VRChat是VRChat Inc推出的一款在线VR角色扮演游戏。该游戏的玩法很简单:你可以打造属于自己的虚拟形象,随后在游戏中借助虚拟形象与其他玩家进行社交活动。但与一般的VR游戏不同的是,VRChat能提供更高的表达自由度。通过佩戴相应的设备,玩家能在这款游戏里实现近乎与现实无异的肢体表现,例如眨眼、口型、手势等。这一场景性、沉浸式的游戏使得人们有身临其境之感,而其强具身性也使得受害人会产生更直接的伤害感。虽然从结果来看受害人的身体并未被接触,但用户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却仿佛真的受到侵犯一样,身体同样会做出躲避、挣扎、反抗等反应,而精神上则感到恐惧、害怕和厌恶。对于受害者秋空而言,由于身体不在场,她没有受到任何肉体上的伤害,而更像是一种精神上的“性侵害”,它似乎可以等同于其他类型的网络暴力。
对此,网友的反应不一。有人认为被侵犯的只是个人的虚拟形象,不是真实的人,在虚拟世界里较真是“脑子有问题”。而更多网友则对受害者表示理解和同情,认为无论身体是否遭受了真实伤害,这对用户而言至少都是一次极不愉快的体验。其实,这起事件绝非如此简单。由于VR的逼真性,受害者秋空被迫体验了一次无比“真实”的性侵害——她在睡梦中被他人吵醒,睁开眼看到一个陌生人在自己的虚拟躯体上进行猥亵动作,并且就像她自己亲身在经历一样。这就远远超出了单纯的游戏范围,构成了对他人人格的侮辱和侵犯。
为了杜绝或者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网友们普遍认为不能单靠个人自觉,而是需要采取一定的防范和制裁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建立举报机制;二是采取法律措施,在虚拟世界里设立虚拟警察、虚拟法庭、虚拟监狱等,在未来还可以考虑直接与现实世界的法律接轨;三是与征信相关联;四是实行分区制,分出可以随时和任何人开打的野区、只能打红名的野区、可以约架的野区,以及完全的安全区等。此外,还应该提高游戏的安全性,起码不会被盗号,使一些正常账号不被恶意使用。
从上述网友的反应不难看出,虽然我们不能把虚拟世界中发生的强奸案当成现实世界的强奸案来看待,但我们必须充分评估虚拟现实的拟真性对现实的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的大小,以便在未来技术发展过程中予以改进。尤其是随着元宇宙的出现,一定的匿名性和超时空性,使得人们很容易产生自由放任心态,做出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可能不会做出的出格甚至违法乱纪的事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世界绝非净土,它的不确定性更强,更易于被污染,此类事件更易于发生。在一个越是具有超强体验的虚拟现实中,个体的沉浸感越强,感受就越深。这种强具身性必然使人的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性更强,更应引起人们的关注。
虚拟形象的操纵者仍旧是人
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常常既想接近现实,获得与现实相近的体验,又想超越现实,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造成了虚实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我们既不能将虚拟与现实等同,它们也并非两个互不相干的平行世界,而是交互作用的混合世界,其结合的主体便是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人。从表面上看,网络施暴者是网络形象,其被施暴者也是网络形象,但是,就实际情形而言,真正的施暴者是网络形象的操纵者,而受伤害的也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人。
在虚拟世界中,个体以数字分身在虚拟世界活动,然而,数字分身作为个体真身在虚拟世界中的代表或呈现并不具有自主性,它的操纵者仍旧是人类,虚拟形象的行为及体验实际上是用户的自主行为及真实体验。网络世界真实的行为主体始终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数字分身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具有自反性,这决定了个体在任何时候都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不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在虚拟世界,只要人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以行为者的“脱域”相开脱,既是个体对责任的推脱,也会引起网络世界中的信任危机。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规则约束下进行的,网络社交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往形式也不例外。网络世界是人们新的社会交往场域,虚拟社交是人们现实社会交往的延伸。人们既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也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在今天的元宇宙世界中,数字分身已不只是现实主体的数字化,而是将多重元素构成的语料包重新组合和利用形成的新的网络形象,是一种新的数字再造。它再造的不是身体,而是身份。一个人只有完成新的身份认同,才能保持自我的内在一致性,有效实现自我控制和保持自我连续性,而不受虚实世界的阻隔。而数字分身也好,数字再造也好,始终都是以自然人的存在为前提,并且满足着自然人的偏好和欲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真正对数字分身和数字再造负责的不是它们自身,而恰恰是操控它们的自然人。人的不在场在元宇宙的虚拟场域中只是表象,在人们的虚拟交互关系中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不能为所欲为,肆意践踏他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关于这一点同样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既有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也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的侵权案件,明确表明:对自然人虚拟形象的侵犯视为对人格权的侵犯,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VR强奸案涉及的同样是对虚拟形象人格权的侵犯,虽然没有对当事人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但构成了对人格的侮辱和他人人格自由的侵犯。这提醒我们必须对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及加强人格权保护予以足够重视。
随着互联网产业模式的创新和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这就使得虚拟人格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作为一种新现象,我们一时可能对其边界的划分还不够清晰和确定,这也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与此同时,科技应用和商业模式的变化使得虚拟技术服务与虚拟内容服务的边界也日益模糊。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往往以提供技术服务为名,而实际通过软件规则、算法设计等方式,组织用户参与内容生产与发布,导致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在该起事件中,不仅用户需要受到警示和惩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在提供技术中介服务时防止打着“技术中立”的幌子设计内容服务,在虚拟人格权保护上不仅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且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为虚拟人格权的维护提供保障。倘若失责,同样需要受到道义谴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需求与满足之间量力而行
人类不仅需要具有技术创新、创造的能力,也需要增强驾驭技术、抵御风险的能力。如果我们相信未来社会技术进步将会更加日新月异,那就更需要在技术与人、技术与社会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关系。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人类都要牢牢掌握自身的主动权,一旦失去对技术的控制,或者说技术实现了对人的控制,则将预示着技术的进步也许就是人类灭亡的开端。因此,与其说人类需要反思技术,不如说人类需要反思自身。人类必须在需求与满足之间量力而行,才能行健致远。随着技术的发展及社会风险的集聚,人类必须具备批判意识,增强批判思维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不被技术所营造的新一轮现代性(或第二现代性)的宏伟叙事所遮蔽,将命运掌控在自己手中。对于技术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不仅要有事前的预判、模拟,而且要有过程的监控、调整,更要有事后的评估、反馈,从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伦理、价值、管理、制度等保障体系,防止技术把人们引入歧途。
对该类事件的反思,迫使我们认识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尽管存在着诸多不同,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类迫切需要弄清它的性质,以及人类自身在它面前所扮演的角色。人类如何在应对这场新技术革命的同时面对自身,虚实世界的交互作用如何影响到了人类,以及人类又如何在交互作用过程中影响了虚实世界,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作出回答并予以一一澄清,这也许是此次事件带给我们的更为宝贵的财富。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40期第6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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